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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0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通告

来源:     发布时间: 2009-11-11 11:54:24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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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原国家环保总局《关于加强排污申报和核定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凡在本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、废气、粉尘、噪声、固体废物(不包括建筑垃圾、生活垃圾)的单位(包括工业企业、第三产业、个体工商户、畜禽养殖场、建设施工单位、污水处理单位、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,电磁辐射、放射性和生产、使用、储运、销售化学危险品的单位),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环保局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。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的,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。

本通告同时刊登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(http://www.lishui.gov.cn)和丽水市环保局门户网站(http://hb.lishui.gov.cn)上,排污申报登记具体事项、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、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表刊登在丽水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请自行下载。市本级及各县(市、区)排污申报登记联系电话:

市本级:2179563    莲都区:2106273    缙云县:3122790     

青田县:6837090    龙泉市:7127048    庆元县:6271288

云和县:5134767    景宁县:5082573    遂昌县:8130622

松阳县:8064514

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六日

相关表格下载:

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(重点污染源填写)

排污申报统计简表(非重点污染源填写)

排污申报登记表(餐饮宾馆类填写)

污水处理厂申报表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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